金条是否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?
在深圳,金条是否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?上一期文章里我们深圳追债公司讲了,如果有一些饰品类的、首饰类的,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,在离婚诉讼时是不能够进行分割的。那么,有人就要问了,那我家里的金条或者我黄金的摆件,这些也非常值钱。那是不是也是我一方的个人财产,在离婚时不能够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?
这里我们来说一下,金条和黄金摆件,这些是不属于个人财产的,因为黄金的金条和这些摆件具有一定的投资性质,所以说它不属于一方的专有物品。这种情况下,只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在深圳,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,在离婚时不能够进行分割呢?上一期文章,我们深圳追债公司讲了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,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个人财产。个人财产呢,很明确,在离婚诉讼时是不能够进行依法分割,它只属于一方所有,那么我们深圳追债公司最常见的几类个人财产。
第一就是婚前财产,这个没有任何的争议,它取决于婚前。
第二类是说在我们的赠与或者继承中,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,这种财产就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,在离婚是不能够进行依法的分割。
第三、是因为一方受到人身损害所得到的赔偿款项。比如说,我们受到交通事故了,那么我最后拿到了一笔赔偿金,这笔赔偿金就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。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说我一方受到了工伤,那么我因为工伤所取得的赔偿款,这些都是属于个人财产,在离婚时不能够进行分割。
第四、就是我们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。虽然在这里头专用的生活物品,但是实际上它包含的还是比较广泛的。比如说,除了日常的生活用品以外,比如我们一方个人的衣物、包、鞋,或者我们的一些首饰,它实际上都是属于个人财产的。尤其是这个女方都比较喜欢这些奢侈品的包包,名牌鞋。以及各种昂贵的首饰都是属于一方的个人物品的,也就是在离婚分配时是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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